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進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韋翔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28,145元,應徵上訴費用新
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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