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滄龍選任辯護人張庭禎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974號、105年度偵字第1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滄龍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黃滄龍前經法官訊問後,否認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惟檢察官已提出起訴書所載之相關證據佐證,足見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重大,檢察官起訴被告為幕後金主之一,而本案係屬集團性之犯罪,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眾多,金額巨大,被告參與之本案犯行時間不短,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之虞,為確保日後本案審判、執行等程序順利進行,且避免另有被害人產生,認為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105年03月31日起羈押3月在案。
二、被告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04月27日雲檢 銘土 105執助289字第11783號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該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人身自由亦受拘束,暫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且對本案之審理亦無影響,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張淵森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