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58號上訴人 陳文龍 (即 黃文龍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黃榮川 法定代理人 黃登洲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黃孟固 法定代理人黃登洲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黃元貴 法定代理人 黃義和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黃江山 法定代理人 黃炳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2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