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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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10號上訴人潤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慧芳 上訴人潤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立瑩 上訴人瑩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宇婕 被上訴人 魯之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魯文媛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331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575元(計算式:原核定價額878,300元×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主文第四項上訴聲明之範圍約為1/4=219,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沈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