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褶劦s選任辯護人廖偉成律師具保人■蟀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蟀晥亂滲リ妨O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上述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褶劦s因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5458號、第6974號、105年度偵字第348號、第741號、第1329號、第1728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08月19日,在審理中裁定命被告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於每日晚間08時前,前往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水派出所(下稱秀水派出所)報到,嗣經具保人■蟀晥亂滲■10萬元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該日刑事報到單1紙、訊問筆錄1份及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憑(見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卷五第423至426頁、第428頁)。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指定其於105年12月14日到庭審理,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電詢秀水派出所,被告自105年12月06日後即未前往派出所報到,又經本院電洽具保人請其偕同被告到庭,經具保人回覆已聯絡不上被告,有本院該日庭期之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本院105年12月13日及15日之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份在卷可考。而被告另涉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而確定,復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並囑警拘提被告到案執行未果後,由該署發布通緝在案,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