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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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陳光榮 訴訟代理人 陳金水 再審被告 鄭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標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判決理由之敘述,可知本院顯係以判決終結本件訴訟,僅是標題欄有所誤植,是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賴恭利法官田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