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鎮陽選任辯護人黃建閔律師被告陳榮銘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458號、第6974號、105年度偵字第348號、第741號、第1329號、第1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鎮陽、陳榮銘均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謝鎮陽、陳榮銘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等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等犯罪之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08月10日將其等羈押在案,茲查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認該等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