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121號聲請人 陳彬彬 關係人香港商美國聯和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五年六月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香港商美國聯和有限公司前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5日發函准予備查在案。因該公司尚有部分債務未處理完竣,致聲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