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六二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
許博森 律師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石有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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