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 鄒沐宗 祭祀公業捐助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鄒沐宗祭祀公業捐助組織章程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鄒沐宗祭祀公業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桃園縣政府於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以八二府民禮字第一○五五三四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七年一月五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四冊、第三頁第一二七號︶。因捐助組織章程第四條所定事務所遷移新址,及第十條、第十七條所定之董事名額由七名增加至十一名,監事由三名增至五名之變更,提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派下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乃遵照桃園縣政府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府民禮字第○九二○一六八七五○號函示,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鄒沐宗祭祀公業捐助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雪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