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410號
106年度壢簡字第461號
原 告 CASTILLORHEAIGNACIO( 莉雅 )
DADUBOWILMACASTANEDA( 維瑪 )
MACAPUGAYJOYVERDAD(究一)
CADIAONERISSAEDULOG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 律師
NANETHRUTAYATAN( 雅妮 )
DELACRUZGLADYSFONTAINA
ELENITALASICDEGUZMAN( 妮卡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必昇 律師
被 告 塞席爾 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成
訴訟代理人 顏上容
唐佳琪
王鳳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