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瑩
相 對 人  林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
示之事項,惟該通知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聲請人寄送予相對人戶籍地桃園市○○區○○路○○○
巷6樓之10址,及租屋地桃園市○○區○區○○路○○○號3
樓之5址之存證信函,經郵局分別以查無此人及招領逾期為
由退回,有退回郵件在卷可稽。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派員至相對人租屋地訪查結果,相對人
未居住於上開地址,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
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
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