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羅秋蘭
       楊勝貿
被 上訴人  黃明中
訴訟代理人  吳雪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勝貿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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