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治魯 律師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