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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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告乙○○原告丁○○被告甲○○被告丙○○○○限公司設桃園縣八德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呂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熊祥雲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春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