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全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全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全聲字第15號聲請人 張順德 相對人 吳侑晉 相對人 吳政峯 相對人 董盈君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109年度司全字第16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09年度司全字第16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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