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吳鐘賢 被告 陳萬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
4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