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侯翠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郭人瑋┌────────────────────────────┐│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寶來證券投資信│93NX-00000000-0│股票│1│500│││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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