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2號聲請人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文喜 代理人 江杏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丞富貿易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1年7月15日│77,728元│CN0000000││││吉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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