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 林秀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8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1年6月15日│42,080元│AA0000000│││份有限公司│世貿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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