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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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廖玟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廖玟豪│安泰商業銀行和平分行│101年6月30日│33,983元│BA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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