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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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季勇被告李育賢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季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育賢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3千元,由具保人林季勇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並移送本院審理(移送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901號)。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張兆光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