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78號原告 向興漢 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 律師被告向 興華
劉榮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 律師複代理人 馮梅君 被告 劉洪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報表,系爭房地鄰近相似房屋最近市場交易價值,每坪均價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據此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3,203,250元【計算式:91.15(平方公尺)÷3.3058=27.57(坪);27.57×225,000=6,203,250】。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陸佰貳拾萬參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陸萬貳仟 肆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