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43號原告 辜美君
陳川坪 被告宏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川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辜美君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陳川坪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既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而本件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利益尚無從計算,故本件原告2人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果可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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