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6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貳行關於「又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又共同竊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行關於「又竊盜,」之記載,顯係「又共同竊盜,」之誤載,此觀諸該判決論罪科刑理由及引用法條自明,而此誤載,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