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志安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志安因犯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胡志安因犯公共危險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2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臺北地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19號,編號2:本院102年度交易緝字第2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及前開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