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宇龍選任辯護人黃和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宇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百零貳年陸月壹日起延長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丁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禁止接見、通信之要件,自民國102年3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後,參酌該案相關卷證資料,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張兆光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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