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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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俊學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779號、102年度偵字第237號、第238號、第280號、第315號、第3333號、第4185號、第4186號、第4234號、第4536號、第6971號、第7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俊學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何俊學因急性會厭炎併至上呼吸道阻塞,導致缺氧性腦病變,先至成大斗六分院醫治,因持續呼吸衰竭,於103年6月3日轉入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下稱大林慈濟醫院)慢性照護病房,目前呈植物人狀態,對外界刺激無反應,呼吸器持續使用中,無法出庭,亦無法進行訴訟等情,有大林慈濟醫院103年9月1日慈醫大林文字第0000000號函及檢附病情說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八第166-167頁)。本院審酌前情,足認被告身體狀況不適於至本院應訊,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