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俊山選任辯護人梁燕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82、429號及103年度偵緝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俊山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朱俊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8月6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又所犯為影響社會治安之重大犯罪,因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因另案被告即證人 楊建華林逢台黃明旭 均經法院判決確定,現分別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及金門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均附於本院卷密封袋)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已無與上開3名證人接觸而串證之虞,況檢察官亦表示:對於解除禁見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第139頁)。綜上,本院審酌上情,認已無對被告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王鴻均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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