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文通潘純良 之繼承人)
潘聰明 (潘純良之繼承人) 潘麗華 (潘純良之繼承人) 潘麗月 (潘純良之繼承人) 潘鳳寶 (潘純良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杜月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0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1,004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屏東縣○○鄉○○○段○○○○號土地面積合計1707.8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10元=871,0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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