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63號上訴人尚青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龍 被上訴人 鄭榮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9,3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