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593號異議人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59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且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同法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異議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2年11月4日102年度聲字第344號裁定提起抗告,因未繳納抗告費用,經於103年2月18日裁定限期命異議人繳納,異議人收受裁定後逾期未繳納,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異議人雖以未載明應迴避法官姓名、隱匿訴訟費用由原法院負擔等為由提出異議。惟其仍以前提起抗告所持理由再為爭執,並未就上開裁定有何不當為具體指摘,應認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