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債務人 葛靜君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⒈債務人自陳目前積欠伊債務之債務人有朋友、親戚、死會等部
分,請如實陳報所有債務人姓名及數額﹙如已往生之親友,請陳報繼承人資料﹚。
⒉債務人陳報死會部分,請說明是有積欠會款或有待追討之會款
。如係積欠會款,則尚有債權人未如實陳報,請提出說明;如係有待追討之會款,則依前⒈項要求處理。
⒊債務人自陳目前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3,500元左右,
經扣薪每月約7,667元,實領1萬5,000至1萬6,000元間,惟每月支出達2萬元,請說明何以能支應,是否有隱匿收入來源或浮報支出。債務人於更生執行時,法院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不可過高於103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794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有誠意盡力清償,展現謀求自己經濟生活之更生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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