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一號
上訴人庚○○即原告戊○○
丙○○乙○○丁○○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住被上訴人高雄縣立文山國民中學設高雄縣○○鄉○○路○○號即被告法定代理人己○○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管安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王美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