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80號原告丙○○
甲○○
共同送達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姝樺 律師被告乙○○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丁○○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複代理人 洪煌村 律師被告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訴訟代理人辛○○住台中市
庚○○住台中縣
10樓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進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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