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執聲沒字第二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妨害兵役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乙○○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二萬元現金保證,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聲請人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刑事被告保證書一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一紙、送達證書二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 惠執正 九六執二一三三字第○一九四一○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惠執正九六執二一三三字第○一九四○九號函各一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檢玲丑九六執助四五九字第三四七五六號函暨所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各一紙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士檢清執 戊九六執助二九○字第一○七○○號函暨所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各一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一紙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證。參酌聲請人通知具保人甲○○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仍未到案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各一紙可佐,堪認受刑人已經逃匿,依上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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