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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