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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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317號、95年度戒毒偵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依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978號裁定送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強制戒治後,於95年6月9日因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而期滿,有該所95年6月9日中女戒教字第0951100049號函及通知暨所附之停止戒治報告表、成績總表、裁定書、指揮執行書各乙份附卷可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業於95年7月10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2公克,空包裝重0.19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人誤書為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2公克,空包裝重0.19公克),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為供其所施用之物,且前揭扣案海洛因1包經送驗後,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8月9日調科壹字第120016245號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堪認本件扣案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