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 律師
黃清濱 律師被告國軍台中總醫院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黃清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交查字第十五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提起公訴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經查原告指摘被告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提出之相關病歷紀錄涉有偽造文書犯嫌,並經訴請檢察官偵辦中,刻仍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交查字第15號案件偵查中。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之醫療過程有無疏失乙節,有送請相關單位鑑定之必要,但被告於本件訴訟所提出之病歷資料是否偽造?將影響鑑定單位之鑑定結果,自有先予釐清之必要,是該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之結果,非俟偽造文書刑事訴訟終結(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提起公訴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經本院於95年11月21日及95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闡明上述情節後,兩造對於本院將裁定停止訴訟並無異議,法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