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醫字第5號原告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婉華 律師被告乙○○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請於二週內具狀說明以下事項,並逕將書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寄交原告:
一、被告抗辯:病患己○○頸椎第一、二節骨折脫位之症狀,除手術以外,無其他有效治療方法,有何醫學文獻或其他書證可供佐證?
二、被告抗辯:病患己○○在接受被告乙○○實施之頸椎第一、二節手術後,出現之四肢癱瘓,且須仰賴呼吸器呼吸等情形,係因手術後該病患之組織腫脹所導致,與手術無關一節,可否由該病患之病歷資料中獲得證明?若可,請具體指出足資證明被告此項抗辯屬實之病歷資料為何。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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