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緝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就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