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1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陳昭全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4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