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緝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拾捌日,就被告被訴偽造文書部分,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偽造文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8日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就被告被訴偽造文書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此部分應予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鍾雅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