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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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戊○○○○○○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97年12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