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輝鴻船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珍 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0,0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項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