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16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聲請人丁○○
9樓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戊○○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拋棄繼承聲明狀:聲請人甲○○應於拋棄繼承聲明狀簽名蓋章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再由臺灣地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二)繼承權拋棄書:聲請人甲○○應於繼承權拋棄書簽名蓋章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再由臺灣地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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