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61號聲請人 葉芷函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葉芷函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目前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9,833元(包括信用卡借款1,679,833元、企業信貸2,480,000元,見聲請人債權人清冊,第90至91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雙方因協商不成立,台新銀行遂於民國97年9月23日核發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得依法聲請更生程序;再其每月之薪資收入約為30,000元,扣除內政部所頒定之最低生活標準10,792元及房租租金9,000元,其預計每月節餘10,000元用來償還債務(第62至63頁),懇請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開之主張,據其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第65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第66至6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第71至72頁)、房屋租賃契約書(第80至87頁)及台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給付證明(第51頁)、台新銀行97年12月12日台新債協97法字第50287號函(第54頁)附卷可稽,應可認為真正,是聲請人經協商不成立,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首開條文規定得命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併為保全處分之聲請,因本件更生之聲請既經准許,則保全處分欠缺必要性,爰不予諭知。
四、進入更生程序後,聲請人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償之程度,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8年2月25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琴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