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今 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89
元【計算方式:99,887×5%×2(第二審辦案期限2年)】,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