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文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盟 超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1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
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8,16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