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39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馥璿
羅雅齡
被 告 楊秀環 原住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葉春涼